广告监管措施之一。农药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根据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农药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2.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3.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4.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5.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广告主发布农药广告,除应具有主体资格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以及其他保证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外,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主申请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应填写《农药广告审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境外生产农药的广告审查,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
1.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3.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必须列为农药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