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以使其商标专用权在国外受到保护。商标申请国际注册,可以防止他人在其他国家抢注,保护了自身的利益,也可为该商标在国际上成为驰名商标打下了基础。 商标抢注现象在国家之间出现得比较多,特别是一些知名商标。例如,四川长虹电子集团的“长虹”商标在印尼、泰国、南非等地已被当地的电器生产企业抢注。要使商标专用权在国际上受到保护,就需要尽早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有三个主要的途径: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的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统称马德里体系)的规定办理的商标国际注册。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主要是指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
截止2004年11月15日,马德里体系共有77个成员国。其中协定成员国有: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荷卢(比利时\荷兰\卢森堡)、不丹、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埃及、法国、德国、匈牙利、伊朗、意大利、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列支敦士登、摩纳哥、蒙古、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圣马力诺、赛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塞拉利昂、苏丹、斯威士兰、瑞士、塔吉克斯坦、马其顿、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越南。
而纯议定书缔约方有:安提瓜和巴巴多、澳大利亚、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挪威、韩国、新加坡、瑞典、沙特阿拉伯、土尔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赞比亚。
凡是缔约国的国民或者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中有住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在其所属国或所在国中注册商标后都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范围内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
2.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共体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a.欧共体商标注册(也称欧盟商标注册): 任何希望在共同体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向位于西班牙阿里根特市的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但非欧洲国家的申请人必须委托欧洲国家的代理人提交共同体商标申请。商标获得欧共体商标注册之后,将在欧盟各成员国受到保护。
b.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商标注册: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f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OAPI)在喀麦隆共和国的雅温得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其成员国在商标领域内完全受该组织的约束,没有各自独立的商标制度。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包括:喀麦隆、贝宁、布基纳法索、中非共和国、刚果、乍得、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象牙海岸)、马里、毛里坦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多哥、赤道几内亚。 凡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总部申请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即在这些成员国同时得到保护。如果申请人不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其商标申请必须向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并可授权一名当地居民代理。
3.逐一国家注册(单个国家注册)。 单个国家注册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通常,申请人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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