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初审公告的商标在其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的法定期限依法提出质疑,要求商标局否定已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的法律行为。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比较宽,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的禁用规定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在该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资格。
商标局经过调查核实双方的意见后会作出裁定。如果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将不予注册;如果裁定理由不成立的,则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双方当事人如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满,则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由其做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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