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办理的商标注册。
马德里成员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可以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在除申请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要求取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注册申请。国际局经过规定的审查程序后,在《国际注册簿》上予以登记,并在《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告和发给注册人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产生是为了方便各国的商标权人在他们所需要的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因为在十九世纪末,当时许多国家先后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但由于商标的地域局限性,如果在一个国家注册了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想在其他国家同样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需要每个国家逐一申请。因此,1891年4月14日,由当时较早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法国、西班牙、比利时、瑞士等国家发起,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缔结了《马德里协定》。为了扩大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范围,针对《马德里协定》所存在的局限性,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原协定的基础上进行了内容扩展,在1989年6月27日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签订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点是:
1. 手续简便:商标申请人可仅通过向主管局提交一份申请而在多个被指定的成员国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申请手续简便。
2.费用低廉:商标申请人在马德里所有成员国就一个类别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费用是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所需费用的1/12~1/11。
3.时间快捷: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12个月,依照议定书为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其缺点是:
1.注册国家的局限性。截止2004年11月15日,马德里体系只有77个成员国。
2.申请时间上的限制。国际注册申请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或注册为基础。
3.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国际注册要在五年期满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没有关系。如果原属国的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将被撤销。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中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达到1015件,比2003年增长115%,增幅居世界第一。在77个马德里联盟成员中,中国的申请量排名第八位,成为当年唯一进入申请量前十名的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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