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约》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主持下在1994年通过的。该条约的目的是争取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和简化有关国家和地区商标申请的行政程序和对商标注册的维护工作,以使注册程序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更加安全。国与国之间的申请商标的程序一般有所不同,但《商标法条约》对各国商标局的程序所必须遵守的标准都作了规定。
从商标的种类来看,《商标法条约》只适用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不适用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从商标的性质来看,《商标法条约》适用于由视觉标志构成的商标,但只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将本条约也适用于立体商标。但此条约不适用于全息商标和不含视觉标志的商标,尤其是音响商标和嗅觉商标。
条约中对商标注册的申请、注册后的变更和注册的续展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申请商标注册方面,条约规定对于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机关至多只能向申请人要求提供:注册的申请,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商标的各种表现形式(图样)、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及其国际分类、意图使用的声明。每个成员国都应接受涉及多个类别的申请,除了条约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的要求外,成员国注册机关不能提出其他的要求。例如注册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任何商业登记簿的证明或摘录、表明申请人正在进行工商业活动并提交相应证据等。在注册的变更方面,如果变更涉及多份注册,也只需要提出一个申请就可以了。
在注册的续展问题上,条约对商标注册有效期和每期续展的有效期都统一规定为10年。
在2004年10月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年会上提出了在2006年3月举行外交会议以通过修订后《商标法条约》,以进一步简化和统一商标注册程序,并使之符合电信领域技术进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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