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或公司经理制是指品牌的决策活动乃至很多的组织实施活动,全由业主或公司经理及公司的高层领导承担,而只有那些低层次的具体活动,才授权下属去执行的一种高度集权的品牌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有关产品、促销、渠道选择等涉及产品或品牌发展的问题,均需经过公司高层领导参与决策方可执行。
业主或经理负责制的最大优点是决策迅速,协调能力强,同时,可以注入业主的企业家精神,从而为品牌发展提供强大的策动力。这种制度一般适宜产品和品牌种类较少且规模不大的企业。而当企业的业务很多,或同一业务下已有多个品牌时,则会导致组织决策效率降低、管理混乱、专业性不强的问题。高度集权的管理也会不利于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创造性。
20世纪20年代以前,在西方企业中的管理组织形式中业主或公司经理负责制占着统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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