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当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根据注销的范围,申请注册商标注销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全部注销,指的是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所指定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被注销后,商标注册人的原《商标注册证》就会作废;另一种情形是部分注销,指的是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当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就会在商标注册人原有的《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申请注册商标注销的申请人有两类:一类是商标注册人自行提出注销申请;另一类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从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如果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那么任何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注销申请时,要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被注销后,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终止的时间是:
1.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册申请之日起终止。
2.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商标局依法注销其商标注册的,该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有效期满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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