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不同的国际性知识产权条约对此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划定知识产权有以下七个方面: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
3.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式样;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
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知识产权的划定范围则是: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中国划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则包括: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发现权;
5.发明权;
6.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私权,即私人所有的专有财产权,有具体的特定主体。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无形性。知识产权依附在无形物上,它的客体是发明、作品、商标,是无形的。
2.专有性。它包含三方面的意思,即具有:
a. 排他专有性,相同的智力成果只能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b. 专属私有性,这种智力成果处于专有领域中,受到法律保护。
c.独占使用性,即只有权利人本人可以对其智力成果占有、使用、或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获得报酬。
3.地域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只适用于权利登记地或权利主张地的法律。
4.时间性。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方面是有期限限制的。
知识产权的贸易能够推动经济的发展,甚至可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一些知名的企业。例如,思科在2003年1月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总部位于中国深圳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IOS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他多项专利。这场跨国知识产权案以双方达成和解告终。华为公司同意修改其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并同意停止销售诉讼中所提及的产品和在全球范围内只销售经过修改后的新产品。因此,华为公司、思科公司、3COM公司向美国得克萨斯州东区法院马歇尔分院提交终止诉讼的申请,思科今后就不能再就此案提起诉讼或者就相同事由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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