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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著作权的主体(subject of copyright)(平成词典)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著作权的主体分为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原始主体是指直接以创作活动完成作品的人,享有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完整著作权利。原始主体又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自然人作者,即事实主体。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版权基本知识》一书中,将作者描述为"在版权法中,文字、艺术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被称为“作者”。自然人是惟一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事实作者。因此,构成作者的条件应当是: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亦即具有了创作行为;完成了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创作成果。但那种只对作品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或加进某些自己的观点的人,不能视为作者。创作能力不受年龄的限制。例如,少儿作家,他一旦创作了作品就可享有署名权等人身权利,但有关作品的经济权利仍由其监护人行使。

    另一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法定作者。关于法人是否能视为作者,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版权法强调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以及日本则不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作者。

    而继受主体是指获得著作权主体的地位不是因为创作了作品,而是通过其他的渠道而获得著作权,包括有:

    1.继承,继承是指作者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的财产权。

    2.承受,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的,其著作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否则,由国家享有。

    3.遗赠,遗赠是指作者生前立有遗嘱,死后将著作权的某一部分权利赠与某个主体。

    4.转让,转让是指通过合同形式部分或者全部转让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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