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全部或部分的著作财产权有偿或无偿移交给他人的所有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转让后,转让人失去了所转让的权利,而受让人就获得了相应的转让权利,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转让的权利必须是权能完整的财产权,即必须是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使用权,而不转让其他权能,否则就成为了作品许可使用,而不是著作权转让。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著作权人可以把其美术作品的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把展览权转让给某美术馆等。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使用方式的不同转让给不同的人,例如,著作权人可以把其作品的英文翻译权转让给A出版社,把法文翻译权转让给B出版社。另外,著作权的转让是可以分区域的,例如,著作权人可以把其作品亚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新加坡一家出版社,把欧洲地区的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英国一家出版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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