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期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拥有专有权利的有效期间,也就是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予以保护的期限。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其他人要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须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保护期届满,著作权人便丧失其权利,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对作品的利用都可以不再经过作者或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无偿地使用。
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分别有不同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根据著作权的主体不同,其保护期也有所不同。对于公民的作品,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如果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是不予保护的。对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同样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如果在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也是不予保护的。
例如,曹雪芹第16代孙曹某想向国家版权机构申请拥有《红楼梦》版权。但法院对此诉讼请求是不予以支持的,因为《红楼梦》一书的著作财产权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即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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