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等任何主体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此行为通常只视为违约行为。
侵害著作权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不得妨害他人所享有的著作权的义务。违反了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时,就没有违反法律。例如,使用著作权不受保护的作品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2.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造成著作权人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如果某人的行为仍在计划中,尚未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侵权行为;
3.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在乙的美术作品的基础上作了一些小修改,成为另一幅美术作品后,并擅自拿去报社刊登。甲的这一行为引起了损害事实,所以这一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4.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
例如,迪斯尼公司曾诉北京出版社侵权。迪斯尼公司授权香港某公司在中国自1987年10月1日至1990年9月30日出版发行含有迪斯尼公司卡通形象的画册,但未授权该公司将该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转让他人。1991年3月21日这家公司(诉讼时已破产)却与北京出版社订立合同,将迪斯尼公司授权给该公司的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合同签订后,未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将该合同送国家版权机关审核登记,北京出版社即印刷出版了《善良的灰姑娘》、《白雪公主的新家》等9种图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原告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在九种书的封面上都使用了米奇老鼠的形象。迪斯尼公司认为北京出版社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出版社被判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赔偿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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